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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家庭矛盾在刑释人员家庭中表现往往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感情冲突,二是经济矛盾。这主要是由于刑释人员的犯罪,给家庭带来了创伤,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损害,家庭成员对他们的怨气会时不时地显现出来。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家庭亲人长期生活在两个环境中,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了解,在思想感情上也会产生隔阂,使他们成为家庭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情感危机时时存在。面对这些他们不能理智对待、正确处理,心理感到烦躁,情绪波动很大,极易丧失在狱中的教育改造成果,萌发重新犯罪的动机。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
(一)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实践证明:做好罪犯刑释前出监教育改造工作,使他们彻底消除犯罪思想,改掉行为恶习,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的基础。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转变干警观念和工作作风,通过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和教育落到实处。改变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的只依照经验开展工作的观念,以及“重关轻管、重管轻教”的思想。这种消极落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已被事实证明远远不能胜任对当前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只有树立知识经济的观念和讲究效益的思想,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2、建立国家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加快监企分开步伐,从根本上解决监企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使监狱切实依据其工作方针,把精力集中到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工作上来,强化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还监狱“国家机器”的本来面目。
3、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4、建立一套科学的、系统的罪犯改造评估体系。这套体系应突出以下三个特点:权威性、激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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