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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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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次《公司法》修订,顺应国际趋势,尊重客观规律,敢于突破和创新,最为完整和彻底。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实现了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飞跃,科学分界了公司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而且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公司诉讼体系,必将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和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内容及影响展开论述,并对这次公司法全面修订进行了评价,力求全面把握现行公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治理   股东权益   一人公司


    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一)国内背景
    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
    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
   (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赞成公司社会责任论的认为,公司不仅仅应当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还应当对社区、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反对公司社会责任论者则认为,股东作为公司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唯一目的。
    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明确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公司作为“契约”的存在,是股东、债权人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签订的契约的集合。如果过分强调公司以营利为本、以传统公司法的股东利益为重,势必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整个社会的合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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