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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同意:(1)以采用或接受的意思对该记录或条款进行了签章确认;或(2)在有理由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或电子代理人可能从其行为或声明中推定他对该记录或条款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有意地实施了此种行为或作出了此种声明。”也就是说,消费者或客户如果同意接受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则可以采取签章确认等方法表示其接受合同中的条款,这时合同也就成立了。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给交易人以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反映,这一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显得尤其重要。对于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这种格式合同,其中的任何合同条款,如果未向当事人提供审查机会,都不能成为有效的条款,即使合同成立,这些条款是否有效,也要看消费者或客户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合同的存在是现实的,其普及是必然的,其产生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加强相关技术的研究、规则制定和适时的进行立法调整,不仅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适应新经济时代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商2003年版。
2. 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赵淑华、王国忠:《电子合同的特征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4. 柴振国、姜南:《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5. 马育红、王花:《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6. 汪玉:《浅谈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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