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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应急机制下行政公开的本质仍然集中在知情权以及知情权的限制问题上。它对公民来说是一种权利,对政府来说是可一种义务。紧急状态一旦宣布,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应公开的文件和信息之外,政府就应把紧急状态的有关信息即时、充分、真实地公布于众,同时建立信息查询法律制度,任何公民都有权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出版物等法定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行政应急公开程序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制度、信息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的公布制度。信息的收集应采纳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而信息的报告程序则应坚持迅速、及时和准确的原则,信息的公布同样确保其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且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
3、制定紧急处理计划程序
紧急处理计划的制定强调迅速、及时,强调专家的参与,而正常状态下的听证、民众参与等程序则须相应缩减。其同时需要强调因地制宜,除中央制定处理计划外,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央的规定制定具体计划,并报中央批准备案,而且这些计划必须公之于众,允许民众对计划明显不合法之处提出异议,但通常只能寻求事后救济。
4、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简易程序
行政紧急措施由于自身的特性更要求程序的简易性,行政机关采取紧急措施可以用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作出,但其事后均应在记录或报告中说明。同时为尊重、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采取行政紧急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仍然必须公开说明。而且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时,还必须告知其各项程序权利和义务。
5、紧急状况下排除妨碍程序
在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妨碍行政紧急措施顺利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决策,或采取必要、适当的程序予以排除。排除措施的实施也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
6、救济程序
如果行政紧急措施明显违法,当事人不服,认为其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针对相应的行政紧急措施(如行政强制隔离、治疗、行政征用等)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寻求诉讼救济。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合法的行政紧急措施给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相对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必要时当事人也可依法申请。
当然,以上这些仅是行政应急程序的概略设想,由于行政紧急措施的多样性、复杂性,如行政紧急征用程序、行政紧急强制程序、行政紧急救助程序等,他们不仅要遵循本文所列的相关程序,也要考虑到征用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救助程序等特殊之处,这里不再对其一一详述。
参考文献:
[1] 林纪东:《国家紧急权论》,载《政治评论》第1卷第1期,P13
[2] 莫于川,《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摘自法律教育网。
[3] 李立:《紧急状态法应注重公民权利保护》,载自《法制日报》
[4] 莫于川,《SARS危机引出的我国应急法制课题 》,摘自网刊,《公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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