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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再次做出了拆迁小海区四幢19、20号等商铺的决定。此次拆迁给出的最充分的拆迁理由和依据就是国道整治和市政建设。
此时给出的补偿标准仍然由从化政府定为200元/平方米,后来在业主的抗争下,政府又单方面指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其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而此标准依然远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双方仍然没有达成协议。
实际上,早在2004年4月,广东省出台的《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指出,涉及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及项目的建设,并监督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补偿和安置费用,不得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为由,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选择。
由此来看,从化市政府在拆迁小海区商铺问题上,显然与该《通知》规定大有出入。但是,从化市政府仍然于2005年3月7日,决定对从化市街口小海区四幢19、20号进行强制拆迁。此次拆迁值得质疑的地方是,如是国道整治和市政建设,与从化市街口小海区四幢19、20号商铺并排成列的还有四幢数十间房屋和店铺,它们多数是1994年广从公路扩建后兴建的违章建筑,但拆迁的为何仅仅是小海区四幢19、20号商铺?
实际上,这种不顾一切的违法拆迁,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从化市信访办在1999年3月,写给小海地段商铺业主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情况的回复中曾提到:“拆除该排商铺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若干专业市场的需要。为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力培育从化市第一个专业市场——联发摩托车市场,而该排商铺位于市场出入口,影响了市场的整体结构和外观的整洁美化”。
有知情人透露,此地拆迁后,可推出商铺建筑面积约1900多平方米,按照从化此地段的地价,每平方米建成后可售价13000元/平方米,而政府补偿给业主的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因此,该项目做下来至少可赚上2000万元。
从上述商业利益说明中,我们可以从侧面看出从化市政府如此不顾一切地强行拆迁小海地段商铺的根本动力。
二、完善我国拆迁中的公民物权保护
(一)加强法制的规范化建设
1、厘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界限,制订平等保护的物权法。
2、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立法的形式重新规范拆迁行为:将制订《拆迁法》提上立法日程重新规范拆迁行为。
3、纠正违反上位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法制的合理化建设
1、回归立法的精神的合理化。
从效率与公平理念来看,一般来说,效率要服从于公平。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同一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其侧重点是不同的。我们新中国建立初期,秉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建设指导思想,我们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独立的工业体系,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的生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人权意识的提高。公平、公正的信念已深入人心。人权保护以于1982年编入宪法。此时只有公平、效率的有效结合,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够为社会所接受和承认,才能富有连贯性与一致性的发挥效用以。2004年3月14日通过并实施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就是对人权的尊重与平等的保护。所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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