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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研究生教育,都是在坚定地走着一条“精英主义”的“重点教育”道路。这也是一种不公平教育制度的体现和病态教育体制的一种反映。
有专家指出,教育的公平是最起码应该实现的社会公平,因为受教育权的公平平等是直接关系一个人的受教育水平的,而受教育的水平又是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发展能力和机会的重要因素。简而言之,教育是为人提供改变其自身命运的力量的基础保证,它应该是可以让全社会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机会去享受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之所以存在了上千年,其中制度本身必然包含有它的某种合理因素。笔者以为,其相对最积极进步的意义和存在的合理性便是,它为不同阶层的人们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以及发展自身实现人生抱负的权利,提供了一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我们不否认科举制度本身包含了许多糟粕,例如,它也是应试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来源。后顾是为了瞻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自然应该以古为鉴,吸取一切合理的经验和思想精神,促进自身向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社会调节作用和教育本身价值的高度统一,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推动因素。而不是因为其自身存在的不合理因素,而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健康发展的和谐社会的绊脚石。
六、结论:发挥政府的核心作用
对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现实问题的分析和客观上教育事业对整个社会的重大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对现行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进行改革,为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对此,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发挥各级政府尤其是上层政府在解决这个问题过程中的作用。
目前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由于各地实际存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过于分散的投资体制,造成了全国普及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使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投资体制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也就是说应该将国家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主体适度上移,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加强大可靠的财政保障。财政资源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才能确保义务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使教学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才能解决当前贫困地区严重拖欠教师工资,使教师无法安心教学的情况得到改善。
具体说来就是要努力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改变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整个义务教育资金筹集与分配中一般仅占有较低份额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建立规范的基础教育财政逐级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基础教育财政责任。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掌握了较大的财力,应是转移支付的主体。另外一点,教师队伍的不稳定也是造成农村教育“贫困”关键因素,很多贫困地区连教师的基本工资都还保证不了,要让教育稳定,教师的基本工资就必须保证。在世界许多国家,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系列,工资由中央或较高层次地方财政承担,或列入中央预算,或列入州、省预算,或各级预算共同分担,这就解决了教师的工资问题。
另外,针对当前中央财政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教育投入都给了高等教育,而基础教育投入不足,同时基础教育的投入地区分布也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建议,在制定“十一五”中长期发展规划过程中关于教育的部分要加强教育改革,加强农村教育投入,并进而提出了“农村义务教育应该免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免费越早越好”的意见。这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问题已经很明显,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已经逐渐明确,关键就在于发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核心作用,大力扶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为整个教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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